【中國高等教育】北理工黨委書記郭大成:產學研用緊密結合 推進國家技術創新體系建設
發布日期:2010-10-11 閱讀次數:
產學研用緊密結合 推進國家技術創新體系建設
北京理工大學黨委書記 郭大成
來源:《中國高等教育》2010年第13/14期 摘編:黨委宣傳部 國慶
“高校要牢固樹立主動為社會服務的意識,全方位開展服務。推進產學研用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這是《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對高校的期待,也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迫切需求。在我國技術創新體系中,“學”和“研”為企業的產品創新提供技術支撐,而“用”則是技術創新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如果不能在市場應用,技術創新也就失去了它的意義。因此,把“用”引入產學研,是解決我國長期存在的科技、經濟相脫節的一個關鍵舉措。產學研用的結合,進一步強化了技術創新需要以市場為導向的重要作用。作為我國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的重要基地,基礎研究和高技術領域原始創新的主力軍,解決國民經濟重大科技問題、實現知識轉移、成果轉化的生力軍,高校必須主動加強產學研用結合,將科技成果更好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把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作為重要抓手,主動服務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一、高校參與產學研用結合的典型實現形式
根據產學研合作各方關聯程度,高校與企業的合作大致可分為松散型、半緊密型和緊密型三個層次。松散型合作是當前產學研合作中比較普遍的一種合作類型;半緊密型合作是在松散型合作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合作的深度和廣度,形成優勢互補的產學研聯合體;緊密型合作是半緊密型合作的延伸和發展,使合作雙方形成利益共同體。
松散型合作主要是通過項目合作,即用具體的項目將高校和企業結合在一起。項目的提出者既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高校。合作通常以技術開發、轉讓、咨詢和服務等多種形式展開。企業是科研投入的主體和成果應用的主體,高校是技術研發的主體。這種合作方式通常是隨項目合同關系的建立而產生,隨項目合同關系的解除而解除,是一種有限時段的、動態的合作。
半緊密型合作主要是通過高校與企業或地方政府共建科研機構,開展持續穩定的合作。企業在高校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專業實驗室等技術集成與擴散中心,開發高新技術產品;高校在企業建立研發中心,以企業生產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為目標,直接促進技術進步。在共建科研開發機構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中間試驗、批量生產和銷售服務緊密相聯,技術創新成果適用性強,應用于生產的周期短、收效快。這種合作方式有利于高校與企業或地方政府之間保持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有利于將技術優勢不斷發展為規模經濟優勢。
緊密型合作主要是在前兩種合作類型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結合,以開發出的產品作為支柱產品,創辦生產、經營、技工貿一體化的經濟實體,從而形成利益共同體聯合創新。在合作中,雙方責、權、利明確,合作積極性高,企業隨著高校新技術的注入,不斷推出新產品,具有很強的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合作雙方往往在各自的領域中具有顯著的優勢。這種合作最密切,實際上是一種強強聯合。
高校投身產學研用合作以來,為了促進項目、資金、人才等要素的進一步結合,不斷提高成果的轉化和產出效率,嘗試了多種實現形式,典型的有五種:
依托大學科技園。以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大學為依托,將大學的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它社會優勢資源相結合,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產學研用結合提供支撐平臺和服務機構。國家大學科技園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重要通道,對于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與產業化,開展創業實踐活動,培育高層次的技術、經營和管理人才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與企業共建研發機構。高校與企業共建聯合實驗室、教學實驗示范中心、工程技術中心等研究機構,通過共建研究機構,企業對高校專業領域技術創新進行持續投入,有效縮短產品化周期,儲備技術和人才;高校利用企業提供的充足資金,實現某一專業領域的攻關,保證科研的連續性,快速占領該領域的制高點。
在中心城市建研究院。結合地方經濟發展的熱點對學校的技術成果開展中試、孵化工作,針對地方主導產業中的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開展研究,解決產業和行業的共性技術問題,從而推動產業升級。
組建學科性公司。由大學科研人員為主體依法設立的集科研、生產、創新人才培養于一體的企業法人,最顯著的特征是具有“知識創造”能力,主要任務是盡快將科研成果孵化為成熟的技術并形成產品,投入應用或生產,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快速轉化,實現科研人員科技知識、科研成果的保值和增值。
與企業共建經濟實體。高校與企業在多年項目合作或信息交流的基礎上,建立產學研用長效合作機制,將雙方優勢有機結合,利用經濟杠桿把雙方利益密切結合在一起,形成經濟利益共同體。在具體實踐中,可成立股份制企業(集團),學校以所開發的產品或技術(個別投入一定的資金)占有股份,以董事會的形式參與管理;也可以是高校與企業聯合承擔工程研制任務,以協議的方式明確聯合體領導成員、辦事機構及合作內容,具體合作以合同方式約定。
二、高校投身產學研用結合面臨的問題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新中國就強調大學教育要與工農業生產相結合,鼓勵教師和學生到生產第一線學習、從事研究,高等學校開始創建校辦工廠。改革開放初期,政府提出高校要面向經濟發展,開展技術轉化工作,高校紛紛設立校辦科技型企業。1992年,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開始實施國家“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國家逐步制定關于產學研正式合作的文件。1999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做出了《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把產學研合作提到了國家戰略的高度。2006年1月,全國科技大會部署《國家中長期科學與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提出了2020年把我國建設成為創新型國家的戰略目標,對高校投身產學研合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伴隨著這一歷史進程,高校“社會服務”的職能和社會地位日益凸顯,高校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與企事業單位合作的科研項目,在為產業技術升級做出貢獻的同時,也極大地促進了自身發展。高校積極投身產學研用合作,為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它既是主要參與者,也是受益者。在這個過程中,高校的創新人才培養能力不斷提升,科技創新實力和水平不斷提高,服務社會的能力不斷增強。
雖然近年來高校在產學研用合作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高校與企業的合作層次還比較低,合作動力不足,合作效率和效益不高,仍面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產學研用各方的定位和應發揮的作用不明確。在產學研用密切結合的過程中,用戶是技術創新的重要參與者和利益相關者。過去產學研結合側重于鼓勵賣方主導的創新;而產學研用新形式的提出,讓買方參與進來,更有利于實現以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在產學研用各方中,政府應起引導、支持和推動作用,但也存在領導和指導作用發揮過多的問題,有“越位”的情況,應該從發揮領導、指導作用向引導作用過渡;企業是核心,起主體作用,但不少大企業在與高校合作中更多地想發揮“主宰”的作用,忽視了高校的應有地位和利益需求;高校是創新的源泉,但一些高校熱衷于產品生產過程,想要從項目“設計、研制、生產”一竿子插到底,不僅忽視了高校本應在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方面發揮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占了企業的利益。
高校與企業合作的科學、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協調機制還未建立。大學與企業合作的目標之一就是各個參與主體以及相關各方在合作過程中實現自身利益的滿足和擴大化。因此,無論是企業,還是大學,各方合作的目標之一在于利益的獲得。在實際運行中雖然強調了“共同投入、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原則,但由于大學和企業為了自身獲取更多的利益,難免出現難以協調的矛盾,特別是在合作研究和開發當中,各方的貢獻往往也難以準確衡量,往往到了有可能獲得成果、申報獎項的時候,就開始出現問題,影響合作的進一步發展,嚴重時甚至由于矛盾不能化解而導致大學與企業合作的失敗。
缺乏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從高校的角度來看,雖然政府和教育部門大力推動產學研用合作,但在對高校的評價指標上卻缺少這一項,往往強調論文和原始創新多于產學研用合作,這在國家重點學科評審的指標體系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產學研用合作成果為“零指標”)。在這樣的大環境下,高校對教師的評價機制也相應有欠缺,缺乏鼓勵教師和研究人員從事應用研究為生產服務、為企業服務的機制,加重了應用研究成果脫離實際生產應用這一現象。從企業的角度看,由于國家的評價標準主要體現在經濟增長速度上,導致部分企業的創新意識薄弱,眼光短淺,不愿意投資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而希望依賴高校直接產出能夠馬上商業化的技術甚至是產品,這樣的要求對于高校的實際情況而言是不現實的。
有關政策仍嚴重制約著科技成果轉化。現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政策,將技術類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實行同一標準,其實它們是有著本質區別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將技術成果投資所獲股權應以不低于20%的比例獎勵給技術完成人,且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獎勵比例可高于50%。但現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政策與該政策不統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該政策不予執行。在實踐中,科技成果投資所獲股權必須以較高比例獎勵技術完成人,才能有利于技術類無形資產價值的實現、才能激發科技人員創新的活力。此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與備案制度不適合技術類無形資產,因為科技成果并沒有確定的價值,在實際操作中,科技成果的價值是由合作各方談判而定,一般是先確定注冊資本及科技成果所占的比例,再推算出科技成果的作價。如科技成果轉化失敗,其所形成的股權資產就會變成零資產,對其股權資產的核銷,目前沒有可操作的辦法。
有市場應用價值的創新研究成果不足。雖然高校近年來發表的科技論文數量增加很快,經鑒定的科技成果不斷增多,專利的申請量也逐年增加,但是高校大量的科技成果未用于生產,即使是應用型研究成果也基本上不具備開發應用的前景,研究成果與工業生產應用的差距太大。目前,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大約在25%左右,真正實現產業化的不足5%,與發達國家80%轉化率的差距甚遠。總體來看,技術導向的科技成果比較多,市場導向的科技成果比較少;模仿、跟蹤的成果比較多,原始性創新的成果比較少;“短、平、快”的成果比較多,但是反映長期科學積累的成果比較少。
三、促進產學研用結合的建議
在大學和企業合作中,應各司其職,企業是核心,發揮主體作用;大學是主力,發揮創新源泉作用;政府進行指導和引導,發揮其協調、支持和推動作用。對于高校而言,一方面,要充分重視企業的技術需求,并將其與自身的科學研究緊密結合起來,及時掌握企業發展中的新問題及行業發展新方向,使高校科研工作更好地為企業服務、為生產服務,決不能簡單地將發表論文作為研發工作的主要目標;另一方面,要發揮多學科綜合的優勢,積極投身于“探索一代、預研一代”的研究中,致力于原始創新,掌握核心技術,占領科學制高點,努力為企業十年、二十年之后的產品升級換代提供技術支撐,而不能為了既得利益把精力投向某些產品的生產過程。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發揮好高校的作用,使高校和企業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對于企業而言,應發揮其“技術需求主體、科技投入主體和創新成果應用主體”的作用,但“主體”不等于“主宰”,企業要尊重高校的應有地位和利益需求,特別要在學術成果方面給予高校應有的支持。對于政府而言,要深入研究并制定推動大學與企業合作的政策、重大計劃和配套措施,以充分調動企業、大學雙方的積極性。
充分保證大學與企業合作各方合理的利益分配。通過制定相應的法規、制度來規范合作中的企業、大學、中介機構和金融(風險)投資機構等各方利益關系,制定專門法律,使之能涵蓋合作的各個方面,形成全面的、便于操作的政策體系,確保合作成效。大學應支持企業通過合作研發,提高創新及人才培養的能力,其經濟利益應體現為新產品、新技術進入市場或實際應用時取得的利益。大學的利益主要是學術成果和經濟利益,學術成果主要是獲取創新知識的增量。企業要保證大學應該獲取的利益。在保證獲得技術創新成果的目標或前提下,高校也應注意在與企業合作過程中,不要稍有成果就急于發表論文,這也往往會帶來成果分配上的爭議。
建立合理的評價機制。建立對高校的科學評價制度,把服務和貢獻作為評價高校工作的重要標準之一。在質量工程建設、重點學科和學位點申報、人才計劃、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革、調整和完善,形成促進產學研用結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在高校內部,改革教師工作的評價機制,注重培養人才的實績、科研的質量和產學研用合作的成效,在鼓勵教師把高校的科研成果產業化的同時,也要鼓勵他們把新鮮、有用的知識帶回課堂。建立對企業的科學評價制度,扭轉“唯經濟增長”的傾向,鼓勵企業設立研發中心,投入資金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從根本上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規范無形資產管理與處置。根據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特性,制訂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相關管理政策。提高高校促進技術成果轉化的自主權,將技術類無形資產的處置權交予高校,取消繁雜的行政審批程序。在科學研究中要允許失敗,對于科技成果轉化失敗的情況,其所形成的股權資產不能按照實物和現金資產的處置方式,要探索更為合理的核銷方式。
進一步激發高校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科技人員是產學研用合作中的最核心因素,要堅持“以人為本”,合理確定技術持有單位和技術成果完成人之間的權益分配,以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目前有關部門規定的獎勵比例相對較低,對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不利,比如2010年2月財政部、科技部印發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中規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經批準以科技成果向企業作價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評估作價金額的20%以上但不高于30%的比例折算為股權獎勵給有關技術人員。”建議以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投資人股企業時,視在技術形成過程中國家投入的情況,應適當提高獎勵比例,從而在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的同時,有效保證高校占主要股權。
(審核:賀亞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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