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理工法學院邀請北京大學尹田教授做學術講座
發布日期:2016-09-26 供稿:法學院 楊建偉 攝影:尹小鷺
編輯:于璐 審核:張愛秀 閱讀次數:2016年9月23日下午,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應邀做客“理公明法論壇”,為我校法學院的師生帶來了一場精彩的學術盛宴!尹田教授講座的題目是“《民法總則》立法中的重要爭議問題”,本次講座由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長趙秀梅老師主持。
2016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尹田教授的講座包括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草案》的整體變化,二是《草案》關于基本原則的規定,三是《草案》關于民法調整對象之立法表達。
《草案》的重大變化是:一是人格權不獨立成編;二是民事主體增加非法人組織;三是列舉規定民事權利;三是規定民事責任;四是增加規定“公序良俗”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五是規定“習慣”可以作為裁判依據。
關于《草案》所增加的基本原則,尹田教授進行了重點分析。
《草案》規定了“公序良俗原則”。尹田教授認為公序良俗并不等于社會道德。其一,善良風俗只是對部分道德秩序的裁剪,被剪裁的這部分道德秩序成為了法律的倫理、原則,但并不直接以保護道德秩序為目的。其二,善良風俗的作用不是直接實現道德本身的要求,而是阻止違反道德的行為獲得民法上的強制力。
《草案》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尹田教授認為這一規定缺乏科學性。因為“權利禁止濫用”原則的目的是對權利進行合理的限制,但并不能對民事主體設定義務。此外,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亦存在著只享有權利而無義務的情形,因此,該款規定采用的“同時”的用語,容易引起歧義。
《草案》規定了“自覺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尹田教授認為民法中的“交易安全”專指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民法中的交易安全是指善意取得、表見代理等制度。對民法中交易安全進行保護的應該是強制性規范,而不是對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課以積極的義務去維護交易安全。《草案》中關于“自覺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的規定,實際上混淆了強制性規范與非強制性規范的區別。
《草案》還規定了“環境資源保護原則”。尹田教授對此亦持批判態度。主要原因是:其一,環境資源保護屬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而民法上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保護已經規定了“公序良俗原則”,《草案》將“環境資源保護”賦以基本原則的地位,有重復之嫌;其二,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只能使民事主體履行不得損害環境資源的消極義務,而不能課以保護環境的積極義務。
關于《草案》所規定的調整對象,尹田教授進行了詳細的評述。他認為民法的調整對象應該是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而非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人身關系中的人格關系,不應由民法調整,人格權亦不應由民法規定,而應該由基本法來加以規定,民法僅僅是保護人格權。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民法所調整的對象,從來都不包括“人身關系”,上述國家或地區關于非財產關系的表達一般為“身份關系”或“倫理關系”。
講座結束之后,同學們報以熱烈的掌聲,感謝尹田教授充滿激情的演講!法學院的學子們深深感受到了尹田教授的人格魅力!并將以他為榜樣,在批判中尋求真理,為中國法治的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