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理工舉辦“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宣傳教育活動
發布日期:2018-04-18 供稿:保衛處 馬佶 攝影:王坤
編輯:沈毅 審核:章濤 閱讀次數:4月15日是黨的十九大會議召開后第一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為進一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落實中央和市委關于組織開展2018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宣傳活動通知精神,4月13日保衛部、黨委宣傳部、學生工作部共同舉辦了《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活動。活動通過法律條文展示、知識互動問答和發放宣傳資料的形式,向師生們進行了普法宣傳。
為更好地普及國家安全理念和法律知識,普法活動和宣傳活動利用線上線下多種渠道進行宣傳。線上通過“北理工平安校園”“北京理工大學學生工作處”等微信公眾賬號向師生們推送國家安全知識,并在校園網主頁放置了宣傳圖片和相關安全警示教育片,線下在校園櫥窗張貼海報和橫幅等,供師生觀看學習。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保證人民安居樂業,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開展全民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對培養和增強師生員工的國家安全責任感、使命感,夯實和筑牢國家安全的群眾基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節選
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節選
第二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公民發現或知悉間諜行為線索,可通過撥打國家安全機關“12339”舉報電話舉報。對公民舉報且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采用的間諜行為線索,根據其作用、效果等進行獎勵。
【國家安全警示教育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