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學習園地】高校理事會真正“理事”任重道遠
發布日期:2014-08-24 供稿:劉海峰 編輯:新聞中心 辛嘉洋 閱讀次數:
為了進一步促進學校建設,幫助廣大教師、干部群體關注高等教育發展,了解行業發展前沿,拓寬視野,引發思考,黨委宣傳部特開辟“學習園地”專欄,為教職工推薦具有一定深度的新聞報道和理論思考。本周推薦刊載于中國教育報《高校理事會真正“理事”任重道遠》一文。
——黨委宣傳部
高校成立理事會原本是好事,但公眾卻擔憂高校理事可能會在招生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高校理事會要真正贏得公信,發揮有效作用,可謂任重道遠。
為進一步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健全高校內部治理結構,促進和規范高等學校理事會建設,增強高等學校與社會的聯系、合作,教育部日前制定、發布《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這是教育部繼發布《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后,圍繞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核心要求,頒布的又一重要規章。
《規程》所稱理事會,系指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高等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
清末民國時期,無論公私立大學都設有董事會或理事會。建國后很長時期以來,公立高校多數沒有理事會,但改革開放后新成立的民辦高校都設有理事會或董事會。不過,許多高等學校都設有類似理事會的校務委員會,只是多數并沒有起到什么實質性的作用。這次《規程》明言“高等學校使用董事會、校務委員會等名稱建立的相關機構適用本規程。”從此,一些高校的校務委員會看來基本上要走入歷史了。
明晰內部治理結構,并以規范性的章程加以保證,是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重要方面。《規程》明確高校可以在以下四個方面發揮理事會的作用:一是密切社會聯系,提升社會服務能力,與相關方面建立長效合作機制;二是擴大決策民主,保障與學校改革發展相關的重大事項,在決策前,能夠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三是爭取社會支持,豐富社會參與和支持高校辦學的方式與途徑,探索、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四是完善監督機制,健全社會對學校辦學與管理活動的監督、評價機制,提升社會責任意識。
也就是說,高校通過理事會制度,希望能與地方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等相關方面更有效地合作,使辦學的利益相關方能夠以理事會為平臺,參與學校的相關決策,借助理事會及其成員,獲得有利于高校發展的環境和條件。因此,理事會的構成,除了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等校內人員外,通常還包括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理事會成員關鍵是要有公信力、代表性和權威性。
主要是由于有社會賢達等校外人士的加入,《規程》規定,理事、名譽理事不得以參加理事會及相關活動,獲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質利益;不得借職務便利獲得不當利益。《規程》中所指的不當利益,包括通過干預、影響高校公平公正地行使管理與服務職能,而可能獲得的各項利益,特別是在招生、學位授予等方面獲得的不當利益。
高校成立理事會原本是好事,但公眾和媒體的關注點卻是高校理事可能會借助這一身份,在招生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可見,處在起步階段的公立高校理事會要想得到公眾的信任和認可,并不容易。高校理事會需要加強自身建設,真正發揮有效作用,可謂任重道遠。
以往一些高校的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很看重其能否為學校爭取資源,甚至成為對捐款人的酬庸之具。高校對理事提出的希望學校關照的某些要求,在可能的情況下通常也盡量給予滿足。現在《規程》明確理事不得獲取物質和其他方面的不當利益,因此,理事主要是一個榮譽性的職位,主要是在于幫助學校的發展,最多只能增加一些社會資本。
理事會要“理事”,也就是要參與高校發展大事的咨詢與審議。然而,因為與民辦高校的理事會不同,公立高校的理事會不是決策機構,只是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沒有決策權,所以又很容易變成一個擺設。如何真正發揮理事會的作用,還需借鑒中國歷史上和當今國外著名大學理事會的經驗,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劉海峰作者系廈門大學教育研究院院長)
《中國教育報》2014年8月20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