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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

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

(北京理工大學令第13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理工大學(以下稱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由學校錄取的新生,應持《北京理工大學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的,應事先書面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并提供相關證明,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對新生的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入校后,應在學校指定時間到校醫院進行體檢復查。學校將以三個月為觀察期,作為對新生身體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體檢標準中的觀察時限。觀察期結束后對身體合格的學生準予注冊,確認學籍。復查及觀察期間發現有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由學校專題會議研究,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新生在體檢復查及觀察期間發現患有疾病的,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診斷,如不宜在校學習,但經過治療在一年內可達到招生體檢標準的,暫不予注冊,由校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經學校專題會議研究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在規定期限內離校,否則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新生因其他原因要求保留入學資格的,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書院審核,經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持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診斷證明,經校醫院復檢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可按新生入學對待,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如未達到入學體檢標準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

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注冊手續,確認學籍。學生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繳齊當學年學費后方可注冊。未經注冊的學生,不得參加學校一切教學活動。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連續兩周未到校注冊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由學生所在的學院/書院報學校,按自動退學處理。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四條 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本科各專業學制(在校學習時間)一般為四年,按國家特殊招生政策招收的高水平運動隊學生學制為五年。

第十五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但不能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最長學習年限為學制加兩年,時間自學生入學之日起計算。休學創業的學生最長學習年限與其他學生一致。

第十六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須在擬畢業年份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書面申請和修讀計劃,經所在學院審核后,報學校批準,列入畢業年級,屆時達不到畢業要求的,結業離校。

第十七條 國防生應在標準學制內完成學業,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學習時間,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北京理工大學后備軍官選拔培訓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駐校選培辦)報部隊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部隊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最長學習年限。

第十九條 結業生可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回校以旁聽方式學習其未修或未及格的課程(含實驗、實踐環節),并參加考試,也可以直接申請參加相應考試。逾期不再受理申請。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選課并參加所選必修課、選修課以及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畢業設計或論文等)的學習與考核。

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與考查。以考試方式考核的課程原則上要通過考試并結合過程考核綜合評定成績,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課程可以不組織考試。

考核成績及格的,取得規定的學分。考核成績及學分均記入學生成績記載表,并歸入學籍和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考核不及格的,應當申請重修、補考或重考。

第二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為體育綜合素質評定。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完成體育課程學習計劃的情況;二是在校內期間完成課外體育鍛煉要求的情況;三是每年參加國家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予以升級。學生成績優異,且有跳級意向的,可按規定向所在學院/書院提交“個人提前修讀計劃”,經學院/書院審核批準,可以提前修讀高年級課程;在預期時間內完成“個人提前修讀計劃”的,可以提交跳級申請,經學院/書院批準,報教務部審核通過,編入高一年級學習。學生申請降級或學院/書院認為應當降級的,由學院/書院審核,經學校專題會議批準,編入下一年級學習。凡編入下一年級學習者,已經取得學分的課程可以不再重修。

第二十四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修讀學校開設的輔修或者雙學位專業,也可以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相關學院/書院認定,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相關活動記錄檔案。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管理辦法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進行真實、完整的記錄和嚴格的管理,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重考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核紀律,不得曠考、作弊。凡擅自缺考(即曠考)的,該課程成績按“0”分記。凡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應記為“無效”,在成績測算時按“0”分對待,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重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學校承認在有效期內其已獲得的學分。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集中開展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四節 專業確認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 學校按專業大類錄取的學生,根據學科專業特點,在合適的時間進行專業確認或確定專業方向,原則上根據學生志愿,按照公示的專業遴選辦法對學生進行專業確認。

第三十條 校際聯合培養學生在專業確認時應遵循校際聯合培養協議原有約定。國防生在專業確認時所選專業應符合部隊人才隊伍建設需要,報駐校選培辦審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三十三條 國防生原則上不得轉專業、轉學,確有特殊原因的,本人向駐校選培辦提出書面申請,報部隊相關部門審批后,由教務部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經轉入學校同意,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十七條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九條 因健康、創業等原因需暫停學業,學生可申請休學。休學時間原則上以一學年為單位。休學時間計入最長學習年限,累計不得超過二年,休學次數最多為二次。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診斷必須停課休養、治療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含個人辦理出國留學、個人辦理校際交流)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

(三)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精神疾病專科醫院診斷患有心理疾病,需要治療休養的;

(四)因心理問題已經發生傷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危險,且拒絕就醫的;

(五)經學校相關部門或學生所在學院/書院認定為必須休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保留學籍期間計入最長學習年限,學生與其實際所在的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二條 學生必須在收到休學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學生本人對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行為負責。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北京市及北京理工大學公費醫療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休學期滿的學生,應于學期開學初一周內向所在學院/書院申請復學,經相關部門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因身體疾病或因心理問題休學的,持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的診斷證明,經校醫院復核,方可復學,仍有疑義的,由學校專題會議研究處理。學生復學后原則上進入低一年級學習。

第四十四條 取消學籍、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節 退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接受退學處理:

(一)在校期間未取得學分累計達到 30 學分及以上的;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且不滿足結業條件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五)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學校規定的應予以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六條 對學生做出退學處理,應當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院填寫退學處理申報表并附相關材料,教務部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對經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予以退學的學生,教務部出具退學決定書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院將退學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無法直接送達的,在校內公告欄和校園網上公告,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應當向所在學院/書院提交書面申請,學院/書院簽署意見,教務部審批。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按照《北京理工大學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九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節 畢業結業

第五十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學校向其頒發結業證書。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允許學生結業后通過旁聽或直接參加學校課程考試等方式完成學業,達到畢業要求的,可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獲得學位證書。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二條 學滿一學年及以上時間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學年的、開除學籍的,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五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五條 雙學士學位、第二學士專業、輔修專業相應證書發放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校、學生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詳見《北京理工大學學生校園生活與課外活動管理辦法》。

第五十九條 學生可通過學生會等學生組織參與學校管理,學校對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堅守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社團。學生成立社團,應按《北京理工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進行登記和年檢。

學生組織或社團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組織或社團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和備案。校內各單位、學生組織或社團等組織大型學生活動前,要在學校保衛部門、北京市公安局等相關單位進行審批和備案。

第六十二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組織或社團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三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詳見《北京理工大學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將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六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六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通過制定公約等方式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處分與申訴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優秀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七十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堅持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批評教育與違紀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十二條 凡受紀律處分者,同時給予以下處理:

(一)享受獎學金等獎勵的,由紀律處分委員會向有關部門建議并討論決定是否停發或收回;

(二)在學生組織擔任骨干職務的予以撤銷,已獲得免試推薦研究生等資格的,予以取消;

(三)因學術不端行為獲得獎勵、榮譽等的,予以收回。

第七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再次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兩次受到記過(含)以上處分,再次違紀的。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七十四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將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七十五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學校應出具處分決定書。學生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處分的種類、依據和期限、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內容。

第七十七條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將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將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聯系不上的,將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七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七十九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存有異議,須自處理或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條 對申訴做出受理決定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訴之日起,10日內作出對申訴的處理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對申訴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書面告知申訴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十一條 學生對申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當在相關文書送達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

(一)被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申訴的;

(二)被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提出申訴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

(三)被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提出申訴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維持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

逾期不辦的,由學生所在單位指定人員代為辦理并記錄在案。其善后問題,按學校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八十四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國防生,同時按照《國防生教育管理規定》及相關制度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務部、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發表時間:2020-09-02 供稿: 學生工作部 (審核:$curArticle.audit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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