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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

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

(北理工辦發〔2019〕7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理工大學(以下稱學校)本科學生的學籍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與正當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由學校錄取的新生,應持《北京理工大學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的,應事先書面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并提供相關證明,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學校對新生的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校后,應在學校指定時間到校醫院進行體檢復查。學校將以三個月為觀察期,作為對新生身體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體檢標準中的觀察時限。觀察期結束后對身體合格的學生準予注冊,確認學籍。復查及觀察期間發現有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由學校專題會議研究,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在體檢復查及觀察期間發現患有疾病的,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漆t院診斷,如不宜在校學習,但經過治療在一年內可達到招生體檢標準的,暫不予注冊,由校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經學校專題會議研究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在規定期限內離校,否則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新生因其他原因要求保留入學資格的,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書院審核,經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持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漆t院診斷證明,經校醫院復檢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可按新生入學對待,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如未達到入學體檢標準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

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漆t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六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注冊手續,確認學籍。學生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繳齊當學年學費后方可注冊。未經注冊的學生,不得參加學校一切教學活動。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連續兩周未到校注冊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由學生所在的學院/書院報學校,按自動退學處理。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九條 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本科各專業學制(在校學習時間)一般為四年,按國家特殊招生政策招收的高水平運動隊學生學制為五年。

第十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但不能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最長學習年限為學制加兩年,時間自學生入學之日起計算。休學創業的學生最長學習年限與其他學生一致。

第十一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須在擬畢業年份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書面申請和修讀計劃,經所在學院審核后,報學校批準,列入畢業年級,屆時達不到畢業要求的,結業離校。

第十二條 國防生應在標準學制內完成學業,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學習時間,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北京理工大學后備軍官選拔培訓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駐校選培辦)報部隊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部隊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最長學習年限。

第十四條 結業生可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回校以旁聽方式學習其未修或未及格的課程(含實驗、實踐環節),并參加考試,也可以直接申請參加相應考試。逾期不再受理申請。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選課并參加所選必修課、選修課以及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畢業設計或論文等)的學習與考核。

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與考查。以考試方式考核的課程原則上要通過考試并結合過程考核綜合評定成績,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課程可以不組織考試。

考核成績及格的,取得規定的學分。考核成績及學分均記入學生成績記載表,并歸入學籍和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考核不及格的,應當申請重修、補考或重考。

第十七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為體育綜合素質評定。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完成體育課程學習計劃的情況;二是在校內期間完成課外體育鍛煉要求的情況;三是每年參加國家體質健康標準測試的情況。

第十八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予以升級。學生成績優異,且有跳級意向的,可按規定向所在學院/書院提交“個人提前修讀計劃”,經學院/書院審核批準,可以提前修讀高年級課程;在預期時間內完成“個人提前修讀計劃”的,可以提交跳級申請,經學院/書院批準,報教務部審核通過,編入高一年級學習。學生申請降級或學院/書院認為應當降級的,由學院/書院審核,經學校專題會議批準,編入下一年級學習。凡編入下一年級學習者,已經取得學分的課程可以不再重修。

第十九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修讀學校開設的輔修或者雙學位專業,也可以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相關學院/書院認定,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學生可以申請免聽部分課程。

(一)因輔修課程與主修課程上課時間沖突等原因,學生須在課程開始后三周內提出免聽申請,經學生所在學院批準,經任課教師同意,開課學院批準后方可免聽該課程。

(二)對于獲準免聽的課程,學生應按照課程要求,遞交平時作業,并參加該課程的所有考核。

(三)學生每學期免聽課程總數不得超過三門。

(四)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課及實習實踐類課程不得申請免聽。

第二十一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相關活動記錄檔案。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管理辦法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外交流學習的學生,交流期間所獲成績認定辦法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進行真實、完整的記錄和嚴格的管理,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重考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學生成績單分為“檔案成績單”和“學業成績單”,其中檔案成績單為學生課程全部成績記錄,存入學校檔案館;學業成績單為學生每門課程最高成績記錄,存入學生檔案。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核紀律,不得曠考、作弊。凡擅自缺考(即曠考)的,該課程成績按“0”分記。凡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應記為“無效”,在成績測算時按“0”分對待,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重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學校承認在有效期內其已獲得的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

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

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集中開展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學業警示

第二十六條 為加強本科生學習過程管理,樹立良好的學風,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建立學業警示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給予學業警示:

(一)一個學期未取得學分數達到本學期要求學分數的1/3及以上;

(二)未通過課程學分累計達10-30(不含)學分。其中,10-20(不含)學分為黃色預警;20-30(不含)學分為紅色預警。

第二十八條 學院/書院教學工作負責人是學生學業警示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學生工作負責人應共同參與學業警示的實施工作。

學業警示的具體執行程序如下: 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各學院/書院核實達到學業警示標準的學生信息,填寫《學業警示通知書》,在一周內送達學生本人并通知學生家長。送達本人要有本人簽字,通知家長情況要有記錄(可發掛號信)。同時,各學院/書院將已處理的學業警示學生名單報教務部備案。

第六章 跳級、降級

第二十九條 跳級、降級工作是為保障部分學生按照自身成長需要完成學業的學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跳級、降級應在最長學習年限內。

第三十一條 校際聯合培養學生在跳級、降級時應遵循校際聯合培養協議原有約定。

第三十二條 跳級

(一)各學院/書院受理跳級申請時間為每年秋季學期初。

(二)有跳級需求的學生,須首先向所在學院/書院提交書面申請和個人提前修讀計劃書,所在學院/書院審核其提前修讀計劃可行性,由學院/書院教學工作負責人批準,教務部審核通過后,學生方可按照制定的個人提前修讀計劃書提前修讀相關課程。

(三)對申請跳級者的成績審核應不晚于次學年開學第一周完成。

(四)學院/書院需審核學生常規教學計劃及個人提前修讀計劃內全部教學環節完成情況。達到要求者,由學院/書院教學工作負責人批準,教務部審核通過后,學生可跳級進入高年級學習。

(五)教務部進行學籍處理并報上級部門批準提前畢業。

第三十三條 降級

(一)降級工作辦理時間為每學期初。

(二)受到學業警示但未達到退學標準的,學生可以向所在學院/書院提交書面降級申請。經教學工作負責人審批,由教務部、學生工作部及相關部門召開的專題會議研究通過,可以對其進行降級處理。

學業警示達到紅色預警的,根據學生學業情況及教學安排,學院/書院提出學生降級處理意見,報教務部。

(三)學生降級后,其已獲得的學分仍有效,相應的課程可以免修。

(四)如降級學生所學專業不連續招生,視具體情況,學院/書院可讓其轉入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

(五)獲得降級批準的學生,必須在批準下達一周內,到所在學院/書院辦理有關手續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交納學習費用,編入下一年級。

(六)畢業班學生在畢業學期不得辦理降級。

第七章 專業確認、轉專業

第三十四條 專業確認、轉專業工作必須本著公開、公平與公正的原則進行,所有相關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則與程序。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專業大類錄取的學生,根據學科專業特點,在合適的時間進行專業確認或確定專業方向。

第三十六條 校際聯合培養學生在專業確認時應遵循校際聯合培養協議原有約定。國防生在專業確認時所選專業應符合部隊人才隊伍建設需要,報駐校選培辦審核。

第三十七條 專業確認

(一)學院在進行專業確認前,須制定詳細完備的政策原則、工作流程,結合學校辦學總體布局、專業實際辦學條件及現有學生人數確定擬接收人數上限,專業確認方案報教務部審核后公示。

(二)計劃從第N學期開始進入專業培養的學院,原則上在第N-1學期教學周第八、九周完成學生的專業分流工作,并將分流后各專業的學生名單報教務部,同時公示。

(三)專業確認原則上應根據學生志愿,按照公示的專業確認方案,對學生實施專業確認。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不得轉專業的學生除外。

第三十九條 轉專業

(一)各專業在每學期(除專業確認學期外)結束前兩個月(五月中旬或者十二月中旬),根據學校辦學總體布局、專業實際辦學條件及現有學生人數確定下學期擬接收轉專業名額、遴選辦法、工作流程及各流程公示方案,報教務部審核后公示。

(二)公示期后,各專業接收學生的轉專業意向報名,學生按照意向專業所公布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三)各專業根據遴選辦法對申請人進行資料審核,并組織相關考察。

(四)學期結束前,各專業對初選結果進行公示,同時將名單上報教務部。可在放假兩周內,向教務部申請查閱擬接收學生上一學期的成績。

(五)新學期開始前,各專業完成轉專業錄取工作,確定錄取結果后上報至教務部,同時公示。

(六)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憑教務部下發的學籍變動審批單到轉入學院注冊報到。

第四十條 在轉專業遴選期間,轉入學院需對學生在原專業獲得的學分以及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予以逐一確認;不在轉入專業培養方案必修課內的,可作為公共選修課成績記載。學生轉專業后必須修讀由轉入學院指定的補修課程。轉入學院負責對通過審核的轉入學生進行專業培養計劃變更與新學期課程修讀等指導,并幫助學生按新的修讀計劃選課。

第四十一條 其它

(一)上一年度未招生的專業原則上不接收學生轉入,有特殊招生政策的專業除外。

(二)被正式批準專業分流或轉專業的學生學費按轉入專業標準收取。

(三)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轉入專業可以優先考慮。

(四)各學院在確定專業確認或轉專業的終審名單時要考慮到班級人數,原則上不超過 35/班(外語類不超過 30/班)。

第八章 轉 學

第四十二條 國防生原則上不得轉學,確有特殊原因的,本人向駐校選培辦提出書面申請,報部隊相關部門審批后,由教務部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四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經轉入學校同意,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六條 因健康、創業等原因需暫停學業,學生可申請休學。休學時間原則上以一學年為單位。休學時間計入最長學習年限,累計不得超過二年,休學次數最多為二次。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漆t院診斷必須停課休養、治療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含個人辦理出國留學、個人辦理校際交流)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

(三)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精神疾病??漆t院診斷患有心理疾病,需要治療休養的;

(四)因心理問題已經發生傷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危險,且拒絕就醫的;

(五)經學校相關部門或學生所在學院/書院認定為必須休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提出休學的,由學院/書院教學工作負責人、學生工作負責人審批,報教務部審核備案;學校相關部門或學生所在學院/書院認定必須休學的,由認定部門提出,學生所在學院/書院教學工作負責人審批,經學校專題會議討論通過后,由教務部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保留學籍期間計入最長學習年限,學生與其實際所在的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九條 學生必須在收到休學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學生本人對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行為負責。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北京市及北京理工大學公費醫療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休學期滿的學生,應于學期開學初一周內向所在學院/書院申請復學,經相關部門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因身體疾病或因心理問題休學的,持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漆t院的診斷證明,經校醫院復核,方可復學,仍有疑義的,由學校專題會議研究處理。學生復學后原則上進入低一年級學習。

第五十一條 取消學籍、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章 退 學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接受退學處理:

(一)在校期間未取得學分累計達到 30 學分及以上的;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且不滿足結業條件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五)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七)學校規定的應予以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十三條 對學生做出退學處理,應當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院填寫退學處理申報表并附相關材料,教務部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對經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予以退學的學生,教務部出具退學決定書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院將退學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無法直接送達的,在校內公告欄和校園網上公告,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 日,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應當向所在學院/書院提交書面申請,學院/書院簽署意見,教務部審批。

第五十五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按照《北京理工大學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六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學校向其頒發結業證書。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允許學生結業后通過旁聽或直接參加學校課程考試等方式完成學業,達到畢業要求的,可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獲得學位證書。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九條 學滿一學年及以上時間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學年的、開除學籍的,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二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六十一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六十二條 雙學士學位、第二學士專業、輔修專業相應證書發放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六十四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99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科生管理規定相關配套文件》(北理工辦發〔201774號)中《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廢止。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由教務部、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發表時間:2020-09-02 供稿: 學生工作部 (審核:$curArticle.audit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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