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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

北京理工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北理工發〔2019〕2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優化人才成長環境,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學校正式注冊接受學歷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稱學生)。其他類型學生參照執行。

  第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批評教育與違紀處分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四條  學生對紀律處分有按程序陳述、申辯、申訴和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管理。對違反紀律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期限為六個月,留校察看的期限為一年。紀律處分期限,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處分期間休學的,處分期中斷。復學后,處分期繼續計算。

  第七條  侵害他人名譽的,應當賠禮道歉;損壞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的,應當賠償;破壞校園環境、衛生或設施的,應當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八條  凡受紀律處分者,同時給予以下處理:

  (一)獲得表彰、獎勵或助學貸款、助學金的,由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停發或收回;

  (二)獲得免試推薦研究生資格的,予以取消;

  (三)已擔任助管、助教或擔任黨團支部、班級、學生組織、學生社團等骨干職務的,予以撤銷;

  (四)因學術不端行為獲得學術及品行獎勵、榮譽、證書、稱號等

  的,予以收回。

  第九條  受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如提出解除處分申請,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院負責考察,紀律處分委員會負責審核批準。在處分期間無違紀行為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后,可按期解除處分;有明顯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處分,提前解除處分的申請應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院提出。紀律處分解除后,因處分同時被剝奪或限制的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十條  學生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處分:

  (一)情節顯著輕微;

  (二)屬于初犯,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真深刻,確有悔改表現;

  (三)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

  (四)其他可以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十一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分:

  (一)造成嚴重后果;

  (二)故意隱瞞、歪曲或捏造事實,妨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

  (三)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或恫嚇;

  (四)在校期間曾受過一次處分,再次違紀;

  (五)拒不承認錯誤;

  (六)同時有兩種(含)以上違紀行為;

  (七)違紀群體中的為首者、組織者、策劃者、煽動者;

  (八)伙同校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

  (九)造成人身傷害,不積極施救或不及時支付相關治療費用和賠

  償;

  (十)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三章  違反紀律行為的認定和處分

  第一節  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參與下列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民族歧視的,利用宗教煽動仇恨、歧視的,或者在出版物刊載、在信息網絡、社交媒體中發布民族歧視、侮辱相關內容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擅自將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質等危險品帶出規定保管場所的;

  (二)未經批準在重點防火單位或其它場所使用明火的;

  (三)擅自將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破壞的生物、

  物質帶出規定保管場所的。

  第十四條  參與傳銷、非法組織、封建迷信活動,參與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活動,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和社會公序良俗活動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組織或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其他涉密信息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及網絡等手段故意制作、復制、傳播有害信息,盜取他人或組織帳號、密碼和信息資料進行違法違紀活動,危害網絡系統安全運行和信息安全的以及利用網絡誣陷、造謠、詆毀他人或組織聲譽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節  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的: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他方式觸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二)侵害他人身體,未造成傷害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的,視傷害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斗毆,未造成打架后果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毆事態發展的,視造成后果的程度,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打架后,繼續糾集他人報復或尋釁鬧事的,給予記過以上處

  分;

  (六)持械侵害他人身體的,視其情節、后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為侵害他人身體提供器械的,視其情節、后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打群架的,視其情節、后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對檢舉人、揭發人實行恐嚇、威脅、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的,以各種方式恐嚇他人、威脅他人安全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視情節輕重及造成影響的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跟蹤、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敏感部位

  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利用語言、文字、行為等對他人、組織進行侮辱或誹謗,侵害他人人身權益,侵害他人、組織的財產、名譽等方面合法權益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節  侵犯公私財產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或未受治安管理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偷竊、騙取、搶奪、侵占公私財物的;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三)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四)破壞公共設施的。

  第二十三條  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使用或買賣的,被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或未受公安部門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擅自倒賣或非法轉讓學校科技成果的,視其情節、后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私自轉借、涂改、出租、轉讓、抵押、偽造校園卡、學生證等個人證件的,視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節  學術不端、違反學習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等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篡改、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學術成果和實驗數據的;

  (二)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及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有關學術能力證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實、數據、編造虛假研究成果的;

  (三)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并未注明他人工作的;

  (四)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五)買賣非學位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非學位論文的;

  (六)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的。

  (七)其他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的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課堂教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找他人替代或替代他人參加課堂教學活動的;

  (二)頻繁使用手機、電腦等電子設備處理與課程無關內容,嚴重影響課堂氛圍且不聽勸阻的;

  (三)因聊天、飲食、頻繁出入課堂、大聲喧嘩等行為影響教學秩序且不聽勸阻的。

  (四)其他影響課堂教學秩序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課程學習紀律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課程作業抄襲的;

  (二)課程實驗報告抄襲或者數據造假的;

  (三)期中、期末課程論文抄襲的;

  (四)其他弄虛作假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考試開始15分鐘以后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考場的;

  (二)旁窺、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三)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四)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的;

  (五)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私自帶出考場的;

  (六)交卷后私自修改答卷的;

  (七)交卷后仍在考場或者監考人員禁止的范圍內逗留、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八)其他違反學校有關考試工作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考試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未經允許,考試開始后在課桌、座位、身體等處放置書籍、筆記、紙條、復習材料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或者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進入考場的;

  (二)未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中交頭接耳,偷看他人試卷或草稿紙,或主動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四)未經允許擅自傳遞、交接、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或其它物品,或者強拿他人試卷、草稿紙的;

  (五)考試過程中,利用上廁所等機會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或者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返回考場的;

  (六)考試過程中,未經同意擅自使用電子記事本、計算器、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的存儲功能或檢索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七)考試過程中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

  名、學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違法違規獲得試卷、答卷或者故意隱匿、毀棄他人試卷、答卷的;

  (十)其他違反考場紀律,構成考試作弊行為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考試作弊情形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參與組織實施三人以上作弊的;

  (二)協助、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再次考試作弊的;

  (四)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與外界聯系進行作弊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嚴重作弊情形。

  第三十二條  學生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發生違紀作弊的,可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條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無故不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的,視時間長短給予相應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達10學時或未經批準連續離校達2天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達15學時或未經批準連續離校達3-6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達35學時或未經批準連續離校達7-10天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累計達55學時或未經批準連續離校達11-13天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累計達70學時或未經批準連續離校達14天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于僅有實踐、實習要求等不安排課程的學期,每天按5學時計算。

  第五節  其他破壞社會、學校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在學校各類評比、表彰、校內外比賽、獎助學金評定(含獎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認定、國家助學貸款、減免學費、補償代償資金等資助項目)等評選和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行為的,如涂改或者偽造涉及學業、學術水平證明的成績單、推薦信等,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在學校管轄的學生公寓私自留宿無住宿資格人員的,出租宿舍床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并追繳非法所得;有其他違反學生公寓管理相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在違反紀律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故意作偽證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損害學校聲譽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一)未經允許,公開在招牌、廣告、海報、文件、網絡等有關宣傳媒介上使用學校的名稱或標識,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未經允許,以學校、院系等機構或學生組織等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或作出不負責任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未經允許,以學校、院系等機構或學生組織等名義在社會上參加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有其他損害學校聲譽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一)違章用電或其他違章行為,造成安全隱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因過失引起火災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挪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標志,占用和阻塞消防通道或違反其他防火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實驗室相關管理規定,操作不規范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其他違反學校關于教學管理、校園秩序、實驗室安全、宿舍管理等方面的校級和部門級文件有關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或有其他嚴重違反道德規范和社會風紀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可參照本條例中相類似條款,視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決定和程序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主管校領導1人;

  (二)黨政辦公室(含法律事務室)、保衛部、教師工作部、學生工作部、教務部、研究生院、校團委部門負責人各1人;

  (三)教師1人,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成員擔任;

  (四)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各1人,由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成員擔任。

  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一條  紀律處分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主任由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薦,經委員會全體委員表決過半數通過。

  主任負責全面協調委員會工作,主持召開委員會議。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應根據違紀涉及事項的輕重、繁簡、難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則,組織不少于5名與違紀事件無利害關系的委員舉行會議。

  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會議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第四十三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紀律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紀律,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不得因為學生申辯而加重處分。

  第四十四條  紀律處分委員會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

  第四十五條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決定;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主管校領導批準;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六條  學生違紀處分程序:

  (一)擬給予學生違紀處分時,由相關單位填報《學生紀律處分呈批表》,并附有其他旁證材料和相關材料,提交紀律處分委員會進行討論;

  (二)紀律處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在審核通過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會議審議并作出處分決定;

  (三)紀律處分委員會應按處分決定的批準權限進行處理,所有處分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學生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處分的種類、依據和期限、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內容;

  (四)在紀律處分決定書公布前,由被處分學生所在學院/書院將處分決定書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

  (五)除涉及個人隱私等特殊情況外,處分決定書應當由紀律處分委員會在校內相應范圍公布。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在相關學院/書院公布違紀學生處分決定;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學校范圍內公布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

  (六)違紀學生的處分通知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院告知學生家長;

  (七)學生所有違紀材料,由相關單位上交學生紀律處分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存檔;

  (八)受處分學生是中國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的,在作出處分決定

  后,紀律處分委員會應將其違紀情況報學校紀委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參會委員可對紀律處分委員會的決定提出異議,并再次按程序召開紀律處分會進行討論:

  (一)會議決定中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不足;

  (二)會議決定中適用的規定條款確有錯誤;

  (三)紀律處分委員會違反處分程序,可能影響處分公正性。

  第四十八條  處分決定書的送達和生效:

  處分決定書應當在決定作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如本人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10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

  處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送達后受處分人提出申訴,則處分決定暫停執行,由申訴結果決定執行情況。

  處分決定書一式三份,學生本人、相關單位、紀律處分委員會各執一份。

  第四十九條  被開除學籍且無異議的學生,在處分決定送達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學生所在單位指定人員代為辦理并記錄在案。其善后問題,按學校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十一條  被處分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有關申訴的程序及具體規定,依照《北京理工大學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項。“以上處分”為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學校2017年9月1日公布的《北京理工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同時廢止。

發表時間:2020-09-03 供稿: 學生工作部 (審核:$curArticle.audit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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